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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協會章程   打印

    ·本章程經2020年10月8日-30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(通訊形式)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第一條 中國鍛壓協會是由全國鍛壓企業及有關的設計、科研、教學和經營與鍛壓有關業務的企事業等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   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
   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鍛壓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,維護行業和企業權益,為振興鍛壓行業、推動鍛壓技術進步服務。組織行業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,推動鍛壓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提質增效的原則進行調整、改造。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、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,使鍛壓行業的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。

   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   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,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。

   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   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、監事長。

   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
    本會的網址:www.landsautola.com

    第二章 業務范圍

   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
    (一) 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、搜集和整理,積極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,并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和規劃提出建議,并按照政府部門的委托,參與制訂鍛壓行業規劃、政策等有關活動;

    (二) 收集整理與鍛壓行業有關的國內外經濟、技術信息,開展咨詢服務;代表行業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、推動企業進步的政策、承擔維護產業安全的有關工作;

    (三) 積極促進鍛壓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提質增效的原則進行調整、改造,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,及時總結經驗,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于發展鍛壓生產和振興鍛壓行業的經濟、技術政策建議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(四) 協助企業貫徹國家標準,制訂行業團體標準、技術、管理和規范市場行為的行規行約;引導行業適應國家“一帶一路”戰略布局和執行“中國制造2025”規劃,推動行業企業實現數字化和智能化,以及積極利用互聯網、移動信息服務、大數據和云計算開展經營和生產活動;

    (五) 組織培訓本行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;組織開展行業基礎實用技術開發研究;堅持創新原則,不斷推動產學研的合作與協調發展;

    (六) 協調企業間的經營合作和技術合作,組織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;

    (七)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,組織國內外同行開展經濟、技術方面的合作和技術交流座談,承辦及組織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和國際鍛壓會議,組織國內外考察;

    (八) 積極促進本行業的進國際化業務,推動行業企業素質不斷地提升;

    (九) 推動行業綠色產業基地建設,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建立完善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體系;

    (十) 承辦政府部門委托本會辦理的事項。

    業務范圍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
    第三章 會員

   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
   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
    (一) 全國鍛壓企業和個人及有關的設計、科研、教學和經營與鍛壓有關業務的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;

    (二)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,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的單位及個人;

    (三) 愿意并能夠為鍛壓行業工作積極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單位及個人。

  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  (一) 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(二)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(加蓋公章)。

    (三) 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查。符合條件時,秘書長批準即可成為會員;

    (四) 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

    (一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(二)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(三) 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    (四)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惠權;

    (五) 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指正;

    (六) 退會自由。

  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

    (一)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
    (二) 執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(三) 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(四)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
    (五) 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    (六)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,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;

   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、本章程規定和有關的行規行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(一) 警告;

    (二) 通報批評;

    (三)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(四) 除名。

  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形式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(一) 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(二) 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(三) 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(四)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動終止。

   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。

    第四章 組織機構

    第一節 代表大會

   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   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(二)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
    (三) 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(單位)、常務理事(單位)、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    (四) 選舉和罷免理事(單位)、監事;

    (五)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(六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(七)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
    (八)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(九) 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(十) 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每屆4年,每4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。

    本會召開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
    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
   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

    臨時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。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、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(二) 選舉理事(單位)和監事,按得票數確定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能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。

    罷免理事(單位)和監事,需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(三)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。

    (四) 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二節 理事會

  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。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 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50人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(一)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(二) 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(三) 理事單位選派。

  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(一) 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,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 理事會換屆應該在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,成立理事會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   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。

  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
   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
    (三) 根據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(單位)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   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 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
  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重要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和建議;

    (四)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,不越權;

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求不正當利益;

    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  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(七)接受監事或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  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(一) 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(二)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
    (三)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    (四) 籌備召開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(五) 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(六) 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(七) 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,或授權秘書處聘任和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;

    (八) 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九)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(十) 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(十一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  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  (十三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    (十四)審議獎勵對本會工作和行業技術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及個人;審議獎勵協會工作積極分子;

    (十五)審議決定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增補與調整辦法;

    (十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
  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  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;情況特殊時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,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
   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
  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,且最多不超過51人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 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;情況特殊時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介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第四節 負責人

   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輪值理事長3名,副理事長18-20名,秘書長1名。

   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(一)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(二) 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(三)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(四) 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;

    (六) 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(七) 無法律法規、國際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(八)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。

    理事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、秘書長,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
   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因特殊情況,經理事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
  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第四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(二) 檢查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(三) 向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    (四) 提名秘書長人選,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履行職責。

   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(一)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二)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  (三)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
    (四)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,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,由秘書長聘任;

    (五) 提名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,由秘書處任命和解聘;

    (六)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(七) 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(八)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。

    (九)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第四十二條 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人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或聘任結果須在產生之日起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    第五節 監事會

   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-5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副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   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(一)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 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 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   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情況特殊時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 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    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   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門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   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。

   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   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
   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能超過2屆。

   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
   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   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

   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工作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途徑依法解決。

 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 使用原則

   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:

    (一) 會費;

    (二) 捐贈;

    (三) 政府資助;

    (四)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    (五) 利息;

   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   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發展。

   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議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資產來源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,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 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審議。

   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、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、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    第六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   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得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 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會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 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   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  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第七十二條 本會修改章程時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 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過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   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 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   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    第九章 附則

   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8915日第八屆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
   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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